[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3-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6 |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信息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区行政中心旁联建楼4楼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2:00,下午14:00-18:00
(五)联系电话(传真):023-40241136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负责辖区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五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监督举报电话:023-4024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