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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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5898Q/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3〕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0-16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24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筹资标准。按照国家要求,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筹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40/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参加我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人·年、二档755/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人·年、二档725/人·年。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1231日。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11日至2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巩固完善待遇水平。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参加居民医保即自动参加大病保险,保费从统筹基金划转,个人无需缴费;从20241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强化生育权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31日。

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9月至202412月。

三、强化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

四、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强化与教育、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主动获取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信息,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精准参保,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参保与缴费业务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参保情况调度机制,完善资助和参保两个台帐,确保应参尽参,推动全民参保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10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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