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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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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相关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还未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产前检查费、生育医药费用不予以报销,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开始享受待遇之月起领取。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完清其欠费及滞纳金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超过6个月补缴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