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89594Q/2021-00036 | [ 发文字号 ] | 长财行发〔2020〕135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8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寿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制定、完善了《长寿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财经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寿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重庆市长寿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旅产业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长寿委发〔2018〕27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产业资金,是指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文旅产业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文旅产业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旅产业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文旅产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包括全区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支持市场类乡村旅游项目规划编制等。
(二)旅游宣传营销。包括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宣传品制作及印刷,旅游宣传设备购置,国际国内参展,文化旅游活动,区域旅游交流合作,旅行社组团奖励,宣传报道,媒体采风及旅行社踩线,特色旅游商品参展等。
(三)旅游品牌创建。包括A级景区、星级饭店、全域旅游示范镇(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镇(村)、旅游民宿、特色旅游商品、星级农家乐、星级“长寿人家”创建等。
(四)旅游公共服务。包括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旅游行业质量监督、旅游安全监管、旅游业统计调查、旅游人才培训、重大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提档升级。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智慧旅游建设及提档升级等。
(六)旅游项目建设。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扶贫、新业态及转型升级项目等。
(七)招商引资重点旅游项目。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引进的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八)文化产业发展。包括文化产业统计(含规模以上企业培育)、传统演艺、传统工艺、特色文化项目、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创建等。
(九)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文旅产业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文旅产业资金奖补标准
(一)对编制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的乡村旅游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规划编制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旅游品牌的给予适当奖补。
1.旅游度假区创建。对上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A级景区创建。对上年度被评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业主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3.全域旅游示范镇(村)创建。对上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全域旅游示范镇的镇(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全域旅游示范村的属地镇(街道办),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上年度新评为国家、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业主,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5.特色旅游(镇)村创建。对上年度获评国家、市级特色旅游镇的镇(街道办),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市级特色旅游村的属地镇(街道办),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6.星级“长寿人家”创建。上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长寿人家”,分别给予产权人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7.星级饭店创建。上年度新评为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酒店权属单位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8.旅游民宿创建。上年度新评为星级旅游民宿的,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就客房对业主分别给予1000元/间、2000元/间、5000元/间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民宿奖励不超过15万元。
9.特色旅游商品评定。对上年度新获国家、市级奖励的特色旅游商品的商标权所属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纳入市级旅游商品名录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0.星级农家乐创建。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1.旅游服务技能比赛。对在国家、市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奖的旅游企业和个人,按其所获组织单位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在区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奖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奖励标准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纳入文旅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的旅游配套设施及提档升级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
1.游客接待中心。旅游接待功能设施齐全,实际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旅游厕所。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厕所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含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
3.生态停车场。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旅游标识标牌。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5.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旅游项目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二维码开发应用、定位监控管理系统、景区流量分析系统建设等。对正常使用一年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农副产品卖场。对乡村旅游项目就近利用适当场所为当地村民设置农副土特产品售卖区,市场存续期满1年、交易规模较大、管理秩序良好的,给予提供农副产品卖场的业主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举办特色旅游活动、旅行社组团、特色旅游商品参展给予一定补助。
1.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特色旅游活动的街镇、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按照不超过单项活动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对组团来长旅游的旅行社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对参加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特色旅游商品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贴。参加市外活动的每户每次物流补贴1500元,参加区外市内活动的每户每次物流补贴1000元,参加区内活动每户每次物流补贴500元。
(五)对长寿区内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项目、注册地在长寿区的旅游投资管理公司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考取导游资格证、初级导游证、中级导游证、外语导游资格证、高级导游证且自获得资格证之日起在长寿区工作满3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奖励。
(六)招商引资重点旅游项目由招商项目责任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七)对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文化产业统计(含规模以上企业培育)、传统演艺、传统工艺、特色文化项目发展、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创建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奖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区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工作部署,编制文旅产业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文旅产业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区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凡符合年度文旅产业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向区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文旅产业资金。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本办法各项支持政策。
(一)有未依法纳税行为的;
(二)有发生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搭)设的项目;
(四)依法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的;
(五)不按协议约定兑现土地流转租金的;
(六)近三年被列为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企业(单位);
(七)存在按规定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单位)。
(八)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旅游品牌创建以各级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行业品牌评定委员会文件认定为准。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评定的荣誉称号和授牌,不作为申报依据。
第十四条 新建旅游项目奖励补助资金自项目营业之日起6个月以后兑现。项目因故终止或不能对外营业的,不享受相应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有多个荣誉称号和授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扶持奖励政策与长寿区出台的其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同时适用时,企业可选择就高不就低予以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同一项目享受中央或市级其他行业性扶持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纳入文旅产业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文旅产业资金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由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按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文旅产业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文旅产业资金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涉及文旅产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财政局、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长寿区区级文化旅游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