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89594Q/2021-00035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办发〔2021〕7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8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文物征集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重庆市长寿区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文物事业发展,丰富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规范文物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征集是指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团体和个人收藏的文物的行为。
第二章 征集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征集文物的管理部门为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主要职责是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定。征集主体为长寿区博物馆(区文管所),主要职责是入库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由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藏品征集联席会,主要职责是审核藏品征集名录,履行藏品征集程序。
征集范围为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合法持有者的文物资料和实物。重点征集反映长寿历史文化、水利水电文化、中华长寿文化等内容及巴蜀文化艺术品等文物。
(一)各类历史文物。包括石器、青铜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漆器、竹器、钱币、字画、印鉴、骨牙石木雕刻艺术品等。
(二)各历史时期(含近现代)的珍贵图片、重要遗址图片、纪念地的图片、实物和资料。
(三)历史名人生活起居用品。
(四)其他相关文物。
第四条 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赠。单位或个人收藏的文物、史料,自愿捐赠的。
(二)购买。向文物商店、古董商、一般公众等购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文物,也包括参加合法的文物拍卖活动。
(三)复制。对于确有价值,本人不愿捐赠、也不愿有偿提供的文物,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复制后将原件退回。
(四)接收移交。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文物或司法机构、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移交的没收文物。
第三章 文物鉴定
第五条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聘请市级(含市级)以上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承担。
第六条文物征集的鉴定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区文化旅游委组织专业人员初审,初审合格再进行文物鉴定专家评审。
(二)文物鉴定专家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每次鉴定活动,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鉴定完成后,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填写鉴定意见,交区文化旅游委汇总。
(三)由区文化旅游委依据专家鉴定意见决定是否征集。
第七条 文物鉴定过程中,如专家在文物真伪、价值等方面产生分歧,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区文化旅游委另行组织至少含一名国家级专家的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不少于三名。
第四章 文物征集和入藏
第八条征集文物确定后,由区博物馆(文管所)与拟征集文物所有单位或个人完成征集程序,签订征集合同。
第九条 征集到的文物,按照文物入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须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详细记录文物征集情况和流传经历,做出认真准确的现状描述和完残记录,并进行照像、绘图、测量等工作。
第五章 征集经费管理
第十条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申报次年的文物征集计划,在征集计划中明确征集方向和内容,征集计划经藏品征集联席会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审定情况据实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直接费用:收购费、奖励费、保管费等;
(二)间接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等。
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百分之五。如确有特殊原因,间接费用超过百分之五的,须经藏品征集联席会同意,但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百分之十。
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接受区审计局审计,同时接受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监督。
第六章 征集纪律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须向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不许在征集中强买强卖,禁止与文物提供对象进行私下交易,对文物提供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征集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