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的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区级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实施文化、旅游、体育的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九)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推动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五)负责指导、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传承,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体育运动项目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九)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二十)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