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审核依据 |
法制审核的范围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资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一个统计年度内3次及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连续两个统计年度2次及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具体承办行政处罚事项的科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2.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3.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4.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5.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6.其他相关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5.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收到法制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且存在主观故意的或者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大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且存在主观故意的或者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或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情节严重,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行政处罚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3.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行政处罚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逾期未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使用威胁、暴力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 |
行政处罚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