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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0〕16号)

日期:2021-04-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发〔202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金融等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二)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力度。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科研和技术服务、电信和跨境数字贸易、医疗科技、数字出版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重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开放平台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

二、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三)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行政服务管家”队伍建设,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含开发区,以下统称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担任“行政服务管家”,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问题协调员、信息沟通员,实行“行政服务管家”首问负责制,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外商投资服务清单制度,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公开审批办理内容、流程、条件、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严禁擅自增加审核要求、超出办理时限、违规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区县政府)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平台效应,举办“跨国公司重庆行”主题活动。建立市领导与重要外国商协会、境外跨国公司及在渝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机制。鼓励举办以“投资重庆”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县政府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支持各区县组织团组出国(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外办,各区县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重庆自贸试验区、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等开放平台的产业和政策优势,积极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强化平台招商引资功能。加快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鼓励创建国际合作生态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设立境外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引进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招商投资局,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六)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以及境外注册的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可按照对本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6号)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七)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县政府可按照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各区县政府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编制人员采取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八)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审批管理机制,全面探索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多审合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多证合一”;规划竣工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等“多测合一”;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管理等“多验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九)优化重点外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外资项目不再开展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终身负责制,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承诺其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设计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十)简化跨国品牌连锁企业审核登记程序。推行跨国品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制售类企业新开办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快速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品牌连锁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支持其集中办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

(十一)提高外籍人士工作便利度。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便利度各项政策,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2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县政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渝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简化重庆自贸试验区内外籍人士合法收入购付汇手续及证明材料,支持在渝工作的外籍人士用境内合法收入投资境内合格金融投资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科技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公安局)

(十二)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市场监管注册信息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更高水平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三)支持拓宽境外投融资渠道。允许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投注差”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四)平等适用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内外资企业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五)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我市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六)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已公开施行的优惠政策、不违法违规的政府承诺和已签协议。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提交变更住所申请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请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县两级检查行为,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发布我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八)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制定外商投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合理确定公布及施行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委等,各区县政府)

(十九)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公安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心)职能职责,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侦办力度。(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公安局)

(二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纠正商标恶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驰名商标途径扩大保护,加大地理标志跨国保护力度。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外办、重庆海关等)

(二十一)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及时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引导吸纳企业参加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等)

(二十二)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不得要求供应商或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应根据招标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为投标人预留合理的投标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歧视性采购条件或行为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稳外贸稳外资稳外经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市政府服务外商投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进一步强化全市外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和质量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市考核办)

(二十四)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促进人才队伍,提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

(二十五)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外资重大政策施行和重要工作部署,举办发布会、宣讲会、交流会,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宣传企业典型经验和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与驻外机构、商协会合作,广泛宣传我市对外开放政策,讲好投资重庆故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招商投资局)


政策解读:

《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渝府发〔2020〕1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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