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长环发〔2024〕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执法支队、监测站: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工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2〕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渝环规〔202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寿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寿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
实 施 方 案
(2024年版)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渝环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渝环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处的基本原则,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办法》实施,研究核准奖励等有关事项,区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执法的局领导为组长,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分管有奖举报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执法支队法制信访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监测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奖举报案件现场调查、研究奖励时,相关业务科室(监测站)根据职责参与具体工作。
(二)资金保障。实施奖励的主体是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执法支队具体办理。局办公室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
(三)制度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沟通协调,相关科室站队之间要积极互相配合联动。
(四)保密保障。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有奖举报案件查办全过程的保密工作。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保存,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奖举报案件卷宗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三、工作流程
有奖举报事项按照登记受理、甄别交办、案件调查、奖励审核、奖金发放、案卷归档、精神奖励等程序办理。
(一)登记受理。
有奖举报限于以下3种途径:
1. 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0号,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信访科,邮编:401220。
2. 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0号,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三楼303室。
3. 其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渠道。
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有奖举报线索后,应核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登记台帐。
(二)甄别交办
针对登记的有奖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收到举报后24小时内提出交办意见。初步判断可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当日立即交办。
经确认属于《办法》中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按照三定方案及片区管理原则由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分配给相对应的科队进行具体调查处理。确认不属于《办法》中有奖举报范围但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在收到举报后24小时内作为普通信访件进行交办,并告知举报人。
确认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的,经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在收到举报后24小时内告知举报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反映。
(三)案件调查
1. 承办科队收到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安排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实(若初判可能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承办科队应当日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置)。如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经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2. 经现场调查或者核实,确定不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条件或不属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承办科队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和不符合奖励条件理由经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告知举报人,市局交办案件应通过“有奖举报系统”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办结举报。
3. 经现场调查或者核实,确定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承办科队要立即对被举报对象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同时核实举报人在举报时是否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在职工作人员。向执法支队法制信访科移交处罚案卷时,应注明属于有奖举报案件。立案被撤销的,承办科队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和不符合奖励条件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市局交办案件应通过“有奖举报系统”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办结举报。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承办科队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启动奖励审核程序。
(四)奖励审核
承办科队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日将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凭证复印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案卷资料复印件后,应提请领导小组于4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是否发放奖金事宜,市局交办案件应将会议结果录入“有奖举报系统”。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案情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科室)派人参会。
(五)奖金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有奖举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次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按照《办法》要求和时限发放奖金,市局交办案件应将奖金签字领取记录上传“有奖举报系统”。
(六)案卷归档
举报人签字领取奖金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科队要将有奖举报案件现场检查资料、处罚决定书、奖金领取记录、书面告知、送达回证等文书全部交由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归档,市局交办案件应上传“有奖举报系统”。
(七)精神奖励
举报人如在举报时选择同意收到精神奖励,举报查实并领取奖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将其纳入有奖举报精神奖励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是否给予相关举报人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事宜。会议决定给予相关举报人精神奖励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奖励建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长寿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长环发〔202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