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2-0007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5-30 |
重庆市长寿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信息公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信息进行公开: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全区共办理1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区农业农村委8件、区生态环境局5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多万元,案件完结量和涉案金额均属我市区县前列。
二、案件具体情况
1.重庆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规堆存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案。
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钰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渣物料未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建设的沉淀池与堆场连接的管网暂未连通,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案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聘请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评估。评估完成后,区生态环境局与重庆钰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重庆钰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污染消除费用279.1677万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39.1586万元合计318.326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所有款项,经鉴定评估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并完成污染清理和生态修复。
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堆存钢渣生态环境损害案。
2019年7月,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环评指定固体废物堆存地点,在距长江岸线不足800米的山坡上,违规堆存约30万吨钢渣等一般工业固废,且未采取防渗防淋等措施,超标淋溶液直接排入长江。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委托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意见,确认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需自行承担修复费用1254.2574万元以外,还需要向长寿区财政缴纳土壤及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失358.0040万元。目前,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要求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58.0040万元,并自行进行修复,修复效果后评估报告也已正式出具,达到预期修复效果。
3.重庆启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沥青泄露生态环境损害案。
2021年6月18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启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重庆启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与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HSE过程中,维修更换沥青阀门时沥青泄露至雨水井,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随后含沥青废水随雨水管网进入晏家河,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调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6520元,其中生态环境期间损害3150元,应急处置费3370元。启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要求向区财政局缴纳315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已经自行完成修复。
4.重庆市长寿区佳鑫钢渣有限公司废水渗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案。
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佳鑫钢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钢渣堆存场地未有效收集渗滤废水,致废水渗漏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调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712.38元,其中生态环境期间损害792.38元,应急处置费3920元。佳鑫钢渣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要求向区财政局缴纳192.38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已经自行完成修复。
5.重庆重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浸润剂泄露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案。
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重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因操作不当,导致浸润剂桶倾倒,倾泻量大约60斤,随后场内工人使用自来水对倾泻的浸润剂进行处理,含浸润剂水体经厂区边沟流入厂区大门处电力井,由电力井内雨水管网孔洞进入晏家河水体,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调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737.30元,其中生态环境期间损害237.30元,应急处置费4500元。重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要求向区财政局缴纳237.3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已经自行完成修复。
6.王传胜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王传胜于2020年3月27日,在禁渔区长寿桃花溪干流三洞沟水域(长江干流与桃花溪干流交汇处)水域,利用武斗竿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王传胜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王传胜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7.任小平、杨乾坤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杨乾坤于2019年4月1日在禁渔区长江干流麻柳嘴镇清溪河汊水域使用撒网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杨乾坤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杨乾坤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8.聂进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聂进飞于2020年4月19日,在禁渔区长江干流长寿萝卜溪支流利用撒网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聂进飞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聂进飞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9.白裕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白裕平于2021年2月1日,在禁渔区长江干流长寿和涪陵交界水域利用活饵泥鳅钓鱼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白裕平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白裕平已于2021年3月25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10.李俊杰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赔偿案。
李俊杰于2019年4月28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长寿长江大桥南岸水域利用地笼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李俊杰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李俊杰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11.张长洪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张长洪于2020年3月27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桃花溪干流三洞沟水域利用武斗竿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张长洪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1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张长洪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12.贺绵宣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贺绵宣于2021年3月12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桃花溪1号桥水域利用地笼网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贺绵宣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在桃花溪约5000尾清波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500元)。贺绵宣已于2021年4月15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13.李克树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李克树于2019年3月2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晏家河河汊靠近马板滩工地平场水域,利用电捕鱼工具实施捕捞行为,对该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要求李克树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完成在长江干流约一万尾鱼苗数量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李克树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放生长江流域,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