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160 | [ 发文字号 ] | 长环发〔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切实加强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金属加工、电解铝、再生铝、铝加工等行业企业:
《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下简称新《名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增加了含油金属屑(900-200-08、900-006-09)以及电解铝、再生铝和铝材加工、铝灰热回收、铝冶炼和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321-024-48、321-026-48)、含铝烟粉尘(321-034-48)等危险废物类别,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为切实提升我区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全面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确掌握新《名录》新规定
新《名录》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5日完成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会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名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增加了4个大类,减少12种,新增豁免16种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类,其中:
1. 在HW48大类“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对321-026-48小类细化了工艺和来源并对危险特性进行了修改,明确“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反应性”。
2. 在HW48大类中新增321-034-48小类危险废物,即“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危险特性为“毒性”和“反应性”。
3. 在“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900-200-08、900-006-09”类,即“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在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条件为“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
4. 在“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321-024-48、321-026-48” 类,即“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条件为“回收金属铝”。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新《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形势下,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决承担起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立行立改,严格落实新管理要求
针对新《名录》中新增的含油废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3类危险废物,各相关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立即开展全面自查,重点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上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对标对表开展整改,持续抓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规开展利用、处置。
1. 自行开展利用或处置的,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利用处置设施及其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收集、贮存环节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 委托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的,在满足新《名录》豁免条件下,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在产生、贮存、运输、接收环节仍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综合利用单位不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转移过程仍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的“接收单位”必须是具体实施利用的单位,不得是第三方单位),运输车辆需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要求。
3. 委托其他单位处置(非综合利用)的,必须交由取得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处置,管理要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相同。
(二)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具体负责人应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落实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定期对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三)规范贮存环节管理。
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贮存场所,装载容器需完好无损,贮存场所应落实“三防”措施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收集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范张贴标识标签。
(四)规范建立管理台账。
各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产生数量、转移、贮存、处置以及利用等情况,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装订成册,专人管理。
(五)严格落实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制度。
1. 应详细制定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减少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
2. 应如实申报上年度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并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3.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于每年2月28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19.84.149.34:20016)开展网上备案登记。当管理计划内容、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备案登记。
(六)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和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执行精细化联单。通过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的信息追踪。全年精细化联单执行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其他管理要求。
针对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等危险废物,进一步强化落实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有关制度。
三、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
我局将结合环境执法“双随机”,重点针对涉及含油金属屑、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含铝烟粉尘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水平稳定化。对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责令按期整改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人:杨益,何磊;电话:40463093。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