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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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1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重点工作通知

日期:2021-12-06

长寿区各有关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新法规、新标准、新要求,扎实开展市审计局对长寿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有效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对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或派人参加一次以上针对固体废物管理的业务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切实提高环境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环境管理人员流动工作交接,确保固体废物常态化规范管理。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要求

    (一)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网址:119.84.149.34:20016)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数据,以及备案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和备案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分类、分步推进原则,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一年度产生量在1吨及以上的工业污染源纳入申报范围并完成填报(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其他产生量小的企事业单位待“重庆危险废物微信小程序”正式开发投用后实施填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月报。

1.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模以上、年产废量100吨及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等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月台账,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里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年报参照危险废物申报管理执行,同时应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可信。

三、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制度

(一)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四)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备案制度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

需实施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经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批准的转移种类、总量、批次、期限等要求实施转移,超过审批转移总量和期限的,需重新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转移、处置。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制度。

需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重庆市外“利用”的,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制度,备案资料经区生态环境部门签章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需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重庆市外“贮存、处置”的,仍按照重庆市原有规定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

(三)接收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接收跨省转移至我区贮存、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的,要逐一认真核查,发现产废单位未依法取得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我局。

五、强化固体废物贮存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环境隐患排查,对不满足贮存标准、要求的应立行立改,彻底消除环境风险。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和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且完善环评手续,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要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要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要符合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六、强化固体废物委外处置管理

(一)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如实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各产废单位要对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单位严格把关,并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乱倾倒、乱抛洒的环境违法行为;可要求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出具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报告。

    (二)对不能自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确需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转移至依法取得环保手续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或有相关利用、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产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七、强化法律意识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固体废物管理各项法规、标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起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杜绝非法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级抽查的“三级联查”分级考核机制要求,各企业要严格对照新《固废法》《“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等管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务必及时整改完善,确保环境安全。

联系人:杨益、何磊,40463093。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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