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2-001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集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以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 目储备库”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二、项目储备流程
有资金需求且符合项目申报要求(附件1)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附件2),将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申报企业在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审核,择优将申报项目提交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进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三、其他事项
项目申请全年开放,但生态环境部每年项目审核时间为4月及9月,为保证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充足的项目审核时间,请尽量在每年的3月10日或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电子件提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3年后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附件:1.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2.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3.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