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2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7 |
重庆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项制度 重庆持续完善制度体系释放生态环保督察效能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美丽中国建设谱写新篇章、生态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认真研判“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梳理总结近年来生态环保督察和问题整改经验,推陈出新、深化完善系列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范,健全补齐市级生态环保“督政”制度短板,为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重要保障。
5项制度包括《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驻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实施细则(试行)》和《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机制》。
科学规划 完善督察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我市陆续出台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年工作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点督察和日常督察“四位一体”督察体系,并配套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提高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点聚焦各类“中字头”、“部字头”、“市字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细化明确实施主体、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纪律规定等规范要求,通过建立年计划、季调度、年报告的管理机制,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驻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对驻点督察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启动情形、督察流程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着力聚焦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重点难点,盯办督办,兼顾指导帮扶,切实有效推动整改进度,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侧重督察工作中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指出督察内容包含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督察事项涉及的造成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情况,对督察方式、督察整改进行了规范。
四种督察方式环环相扣,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闭环,构建起全过程、全链条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考核、问责机制。日常督察发现和梳理的问题线索,为开展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奠定基础;在日常督察、例行督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可依程序开展驻点督察、专项督察;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约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督察跟踪督办。
细化要求 夯实督察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实施细则(试行)》。
该办法重点对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实施程序、约谈整改要求等方面作了规范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对象一般为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下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真正做到抓住“关键少数”,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制。
被约谈方所在单位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编制完成整改方案,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整改情况将纳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系统管理,定期调度整改落实情况。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采取曝光、督察、问责等措施,或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协同发力 释放督察效能
近年来,市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从市级层面有效规范了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基本形成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分工负责,公检法司系统协同发力的高效工作格局。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督察合力、提高整改质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聚集督察合力,释放督察效能,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总结相关制度文件执行中的实践经验,梳理形成具有较强规范性、衔接性、操作性的《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规范和明确了市级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市级生态环保督察、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移送移交制度等5个方面共18项重点事项的协作方式有关要求,有助于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精准落实、靶向落实,进一步延伸督察深度、拓展督察广度,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