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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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腊制品集中熏制便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长环发〔202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三年试点,我区集中无烟熏制腊制品便民服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城区露天熏制明显减少,空气质量逐年得到改善,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长寿模式”做法。为巩固和规范我区腊制品集中无烟熏制,提升便民服务效率,全面遏制城区露天熏制行为,改善空气质量,倡导文明绿色生活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腊制品集中熏制便民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

(一)强化集中熏制运行。各相关街道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现有腊制品熏制设备,每年组织开展好集中熏制便民服务工作;要在每年11月底前落实熏制服务点位、人员、燃料、灭火器等各项准备工作,点位设置要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和方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集中免费熏制服务时间,充分保障集中熏制时间,原则上每年每个点位运行时间不少于40天。

(二)强化熏制服务保障。为保障我区熏制服务点长期稳定运行,区财政每年每个点位提供2万元的运行经费,并纳入每年预算安排,按照各街镇实际情况进行拨付;各街道统筹负责资金管理,用于集中熏制服务点的所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三)做好熏制设备维护。为保障熏制设备的正常运行,各街镇运营服务单位要定期对熏制设备进行清洗维护;原则上,熏制设备的油烟净化器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油烟净化器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同时,要如实做好熏制设备清洗维护记录并至少留档保存2年以上。每年集中熏制服务期间,要定期检查熏制箱、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设备管道密封是否完好,防止漏气、漏烟、漏油对环境的污染。

二、建立市场化运营新模式

在巩固我区12个腊制品集中熏制便民服务点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不断扩大腊制品集中熏制服务,力争实现城区集中熏制腊制品服务全覆盖。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探索实施BOT模式开展腊制品集中熏制,建立政府规划熏制点位、社会资本(三方公司)投资和运营、群众付费熏制的新模式;运营期满后,熏制设备无偿移交政府,并根据情况选择让三方公司继续运营或交由街镇运营。

三、加强露天熏制巡查执法

各街道、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和监管责任,围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及时制止露天熏制现象;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通过高压监管,正确引导广大市民禁止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以非环保方式开展烟熏食品行为,从源头上制止烟熏扰民现象。

四、建立宣传考核工作机制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街道办要充分动员各社区开展露天熏制专项治理,耐心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关于露天熏制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杜绝露天熏制行为;积极引导社会群众到集中熏制服务点熏制腊制品,让无烟熏制和绿色环保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在重点区域设置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遵守;同时,鼓励社会群众对露天烟熏制品行为进行举报抵制,形成相互监督的氛围。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腊制品集中熏制便民服务作为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将纳入我区每年职能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务必把熏制服务工作抓常、抓细、抓长、抓实,确保工作实效。对集中熏制管理不善、露天熏制严重的,将予以通报、约谈。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街镇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防控露天熏制污染。各街道每年3月20日前要将上一年度腊制品集中熏制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局和区生态环境局,不断巩固提升烟熏制品治理成效。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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