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环发〔202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公〔2020〕28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政策杠杆作用,助力我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本文件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设立并分配下达我区,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对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储备库的项目进行支持。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国家最新《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其中:
工业及燃煤污染治理,主要包括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锅炉“煤改气”“煤改电”或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改气”“改电”、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移动源污染治理,主要包括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船舶污染防治等;
生活污染治理,主要包括散煤污染治理等;
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含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及应急能力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平台建设(含遥感监测网络和监测平台、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平台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督检查能力建设、油品和车用尿素检测能力等;
其他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且符合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事项。
资金支持范围不包含: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最新《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不支持情形;以及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
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入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近三年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等。其中,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分别指工程类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的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治理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当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纳入我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入库申报程序,按照逐级申报入库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入库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入库条件的,通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复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入库,通过审查后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三)对已纳入中央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入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三、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一)对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在专项资金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并按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区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和督导检查,项目建设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将被约谈或通报;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将收回专项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和验收工作,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出具验收通过或者责令整改的正式文件。审核专家应当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库内专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包含1名财务专家)。其中,对补助资金在100万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验收,对补助资金在100万以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参与验收。
(三)项目验收资料,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供项目验收材料,除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项目资金补助预算下达文件,合同(技术协议、采购相关材料的凭证)及发票外,根据不同项目类别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工业治理项目验收还应提供财务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能力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硬件设施的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开箱验收及性能测试报告、购买软件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系统测试报告,对移动源治理类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市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由第三方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报告证书原件等材料;其他项目验收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购买及安装清单,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淘汰类项目还需当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制定目录,整编成册,做到一个项目一个资料档案;档案资料至少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方案、实施、监测、验收的全过程资料,做到应收尽收,各项资料逻辑统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重项目建设图文、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备查。
(五)专项资金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实施、不能按期完成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投资额、建设内容、目标和完成时间等),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经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请以区政府名义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按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四、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严禁挪用或者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项。
(二)专项资金项目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储备库调入实施库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文件,作为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对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拨付相应比例资金,预留25%验收后拨付,特殊情况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和收到减排实效;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将及时拨付剩余资金,提高预算资金执行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但未完成投资额的项目,补助资金同比例核定。结余资金和2年以上结转资金按存量资金程序管理。
(三)对于补助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应开展竣工决算,并将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验收材料一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对补助资金在50万以下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需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四)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将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偏差,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加大违规惩戒力度,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报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将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资金绩效管理,配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核查。
五、其他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本文件印发后,原《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1〕10号)废止。
附件: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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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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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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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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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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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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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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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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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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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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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
目标1: | |||||||
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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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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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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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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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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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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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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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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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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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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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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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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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效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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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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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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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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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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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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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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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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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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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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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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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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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度 指 标 |
服务对象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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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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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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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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