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5-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不罚〔2025〕2号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不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BTR5CG1N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文苑北路1号28幢1-12、1-13、1-14、2-10部分、2-13部分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现场调查发现,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设动物腹腔手术项目,但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加药消毒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开展了该项目,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3日,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堂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的名称是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李××为经营者。
2、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16日,《有奖举报活动案件信息清单》;
4、2024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李堂武);
5、2024年12月17日,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提交的处方笺(1份)。
6、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7、202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3-7证明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加药消毒池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开展了动物腹腔手术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23类,设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的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所有的医疗废水均经过加药消毒池处理后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后果轻微。
8、2024年12月27日,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提交的《承诺书》;
9、2025年1月2日,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
10、2025年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5年1月15日,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提交的《长寿区瑞康动物医院服务部就诊记录》。
证据8-11证明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自检查当天已整改,后未开展过“三腔”手术,且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长寿区瑞康宠物医院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首次环境违法,建有加药消毒池,所有的医疗废水均经过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对外环境影响小危害后果轻微,当天立即整改,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认识,举一反三,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积极进行整改,尽快完善环保手续,在污染防治设施完成验收前,不得开展“三腔”手术。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