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关于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 工作机制的协议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防控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长寿海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协议各方”)协商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协议各方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联合监管执法。协议各方结合“三定”职责共同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联合执法监管,加强有关执法力量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联合督办,跟踪督导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联合督导行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互相移交问题线索。
(二)情况通报。区生态环境局以电话、传真、文件交换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况。有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文件交换等方式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
(三)信息共享。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处置信息(主要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诱因、影响范围、生态环境敏感点情况、发展趋势、处置建议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掌握的可能次生或已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污染因子、危害、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以及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导致的人员死亡、中毒、重伤情况。协议各方根据处置进程及时共享后续信息。
(四)处置联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有关部门按照长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拟定的职责分工和部门“三定”职责组织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宣传推广。协议各方及时宣传推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典型案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范等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和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范等宣传工作。
(六)能力建设。协议各方通过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或互相观摩应急演练等形式,加强机制磨合、检验物资装备、锻炼应急队伍,共同提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七)协商交流。协议各方组织以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作交流,总结应急联动工作,研究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复盘共同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协调推进重点工作,推动加强区域合作,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八)联合研究。协议各方对各自领域间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联合研究解决。
三、附则
本机制一式十六份,签署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后,可对机制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