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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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4-08-09

一、行政执法主体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全区水利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重要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按权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贯彻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及以上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上级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水系连通工作。承担全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长寿区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三峡库区对口支援工作。承担长寿区三峡库区对口支援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街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技术推广。负责水利对外交流、合作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关于防汛抗旱工作。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日常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关于供水工作。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负责村镇供水。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及街道办事处(村除外)范围内的供水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二)行政法规

《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农田水利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水利部规章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重庆市水文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

)重庆市政府规章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

1.立案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核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2)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3)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2.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拟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案件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听证程序

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下列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3.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送达程序

水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执法文书(包《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决定书、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申请期限和受理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寿区水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3.长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联系方式: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3-40661550;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49413办公室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长寿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办公室;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1303办公室联系电话:40462003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二: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49415办公联系电话40661583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1

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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