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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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567922R/2021-00054 [ 发文字号 ] 长水发〔2020〕22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寿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2-1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小水电站业主:
    为加强小水电开发暨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流生态安全,现将《长寿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长寿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水电运行管理的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流生态安全,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小水电开发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日常泄放监管、监测监控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能够满足小型水电站拦河设施处下游河段内生态用水需求,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防止非季节性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遭受无法恢复的最小流量。
本办法所称的小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
    由区水利局负责监管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统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整改验收,按要求处罚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为。经信、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配合区水利局开展监督管理。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生态流量泄放的主体,并积极主动接受区级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值按下列规定核定。

、    (一)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时应当体现流量过程,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
   (二)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水利局商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按照《长寿区水利局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通知》(长水发〔2020〕122号)核定的生态流量值泄放生态流量。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原则:适时泄放,生态优先于发电,发电必须泄放生态流量。
    第六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按照《长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类电站“一站一策”方案》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按泄放通道是否设置闸阀划分为无节制泄放、有节制泄放、生态机组三种类型。
    第七条  小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如因功能性变化等因素导致生态流量确需调整的,应由电站业主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论证报告报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核定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小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如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生态流量泄放类型,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报告上报区水利局同意后进行更换。小水电站业主如因检修、维护、电力调度等其他原因暂不能泄放生态流量,应在事前上报区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需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应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督电话等。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在线实时监测监控。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须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小水电站业主承担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设施日常维护主体责任,发现设施异常时,应立即向区水利局报告,并限期修复。不得人为有意破坏监测、监控设施。
    第十条 区水利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的生态用水问题。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供水、灌溉用水要求开展小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量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
   (二)对在干旱季节中承担保障民生功能(生活、灌溉用水)的小型水电站,经电站所在地街镇政府申请,报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  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制定重点监管名录,提出监管要求。小水电站是否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将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项目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确保小水电站持续将生态流量落实到位。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的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小水电站业主要配合各级河长开展电站管理范围内的河段的巡河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区水利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流量泄放监督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水利局、长寿区生态环境局、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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