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4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40号
申请人: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复议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六组二水桥。
法定代表人:胡君莉,主任。
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收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移交的申请人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应颁发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包含首页、分页、增减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材料、《户主声明书》、《委托书》、《摸底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公示确认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等表册报送至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审核。
主要事实理由为:2001年9月云集镇大同村5组村民余某某因搬迁至城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并签署《卖房契约》。因余某某丧失土地承包资格,被申请人将余某某承包的土地、林地依法予以收回。2001年10月云集镇派出所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认可申请人迁往大同村5组落户、居住的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后被申请人拟定了土地承包方案并召集了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商讨、决定作出《协议书》,明确申请人在大同村5组入户后享受本组成员同等待遇,并将余某某原承包地依法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承包并耕种案涉土地至今,并依法缴纳了农业税,是案涉土地合法承包方。2010年,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次新一轮土地承包资料统计工作由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起,并由基层组织即被申请人收集、汇总后向上级部门报送,但被申请人在报送资料时故意将申请人承包土地定性为“争议土地”并拒绝上报,进而导致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后,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将应颁发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材料报送至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审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口头予以拒绝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被申请人擅自将申请人承包土地定性为“争议土地”并拒绝报送审批材料严重违法,为此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到本案,申请人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材料的职责,但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村民委员会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故本案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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