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20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中,局长。
申请人陶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编号:1500115002023122304576580)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2月19日在拼多多(依臣康长寿店)店铺购买了一份咽炎片花费3.8元。后发现该店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该店销售网页宣传【声音嘶哑 扁桃体炎】药品广告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五百并查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也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调解及反馈合法。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陶某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依康臣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富大道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咽炎片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诉求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3月5日,由于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声明书》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5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系统将终止调解决定反馈给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及反馈合法。由于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的投诉内容中包含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对被投诉人立案调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对被投诉人调查终结,认为被投诉人对咽炎片作出的文字标注属于表述方式不严谨妥当,但不应确定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行为。鉴于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将该结果通过电话及邮寄《调查结果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时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对涉嫌违法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2024年3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告知申请人该处理决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件为普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处置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陶某在“拼多多平台”依臣康长寿店店铺购买了一份“咽炎片”花费3.8元。申请人陶某认为该店销售的“咽炎片”销售网页宣传【声音嘶哑 扁桃体炎】药品广告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后于2023年12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店铺,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五百并查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述投诉后,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对于申请人陶某2023年12月23日的投诉内容中包含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经审批延长了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4年1月25日经审批决定立案。2024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提取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图片截图和情况说明等材料。2024年3月5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声明书》,明确拒绝申请人提出的调解。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陶某作出办结反馈,主要内容为:“我局对投诉人相关情况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对于投诉人的诉求,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法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双方。建议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申请人陶某不服该办结反馈,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对于申请人陶某举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调查终结,认为被投诉人对咽炎片作出的文字标注属于表述方式不严谨妥当,但不应确定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行为,故认定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批后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调查结果告知书》(渝长寿市监结告〔2024〕032601号)将该结果通过电话及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网购记录截图、咽炎片互联网销售宣传截图、邮寄凭证、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声明书、12315系统反馈信息截图、咽炎片说明书、咽炎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查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查处本市重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陶某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是否正确,对此本机关作以下评述。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陶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于2023年12月29日决定受理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陶某,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3月5日将终止调解的投诉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陶某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陶某在投诉中举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经延长立案审批期限后,于2024年1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至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案涉办结反馈时,仍处于调查阶段,并未调查终结,且办案期限尚未届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对投诉人相关情况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的回复内容亦无不当。关于申请人陶某提出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的问题,因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陶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故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未告知的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陶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陶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编号:150011500202312230457658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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