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15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长寿公(八颗)行罚决字〔20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沈某某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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