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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15号

日期:2024-07-18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31227日作出的长寿公(八颗)行罚决字〔20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沈某某2024513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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