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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11号

日期:2024-07-11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以下简称长寿区水利局)2024116日作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不服,于2024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1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41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141月送达的《重庆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且申请人未对重庆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中矿山区域进行建设,从而并未损坏水土设施、地貌植被,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13某某公司委托重庆秀水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方案》报我局审批,我局于20141月作出《批复》,批复同意该方案,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7.81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5.72公顷,直接影响区面积为2.09公顷,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43.8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是根据确认函确定。方案批复后,某某公司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响应区政府统一部署,确保我区明月山禁建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工作安全有序推进,我局暂缓对非煤矿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催收工作。2023529日,我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于2024315日缴纳上述水土保持补偿费,但某某公司一直未缴纳。我局于2024126日再次作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15日前完成缴纳。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是既成事实,建设单位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方案》显示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开始于20125月,20127月结束,20128月正式投入生产,根据《方案》现场照片显示,在报送方案时,露天采场、加工系统、矿区入口公路、弃渣场、堆料场、堆料场南西侧、北西侧边坡等区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地表扰动,已造成水土流失,某某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某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该笔水土保持补偿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公司系成立于20128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碎石、石灰岩、水泥制品。201312月,某某公司委托重庆秀水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方案》报原长寿区水务局审批,该方案确定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1h㎡,其中项目建设区5.72h㎡,直接影响区2.09h㎡,项目划分为露天采场防治区、办公及矿区加工系统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和道路系统防治区。设计利用石灰岩预可采储量219.05t根据《重庆市长寿区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200291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公文交办通知书》(收文办字 批件〔20111546号相关文件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储量×单价计征。2013910日,主管部门原长寿区水务局、建设单位某某公司、编制单位重庆秀水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方以确认函的方式,共同确认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补偿金额为43.81万元。

原长寿区水务局于2014113日作出批复,原则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某某公司按规定完成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20184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3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要求,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即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

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属于明月山管制区域。2018815日,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868),决定将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实施退出整改销号,并对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关闭退出矿山实施场地安全隐患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08),整改关闭范围包含某某公司。

2018119日,原长寿区国土房管局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经某某公司申请自愿关闭退出采矿权,长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公司矿山实施关闭。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注销某某公司矿山采矿许可证。

2023529日,长寿区水利局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要求于2023620日前向长寿区税务局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381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壹佰整),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2024116日,长寿区水利局再次作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于20141月取得了《批复》,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381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壹佰),请接通知后于2024315日之前到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依法缴纳,否则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执行。2024119日,长寿区水利局向某某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某某公司于2024121日收悉该《通知书》后不服,于202428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就“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何种方式计征,征收金额如何计算报告载明的43.8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包含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问题函询了重庆秀水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秀水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回复称:该公司已于2019613日更名为重庆昌浦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578号)《重庆市长寿区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200291号),按储量×单价计征。本项目储量为219.05万吨,单价按0.2/吨,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19.05×0.2=43.81万元。报告载明的43.8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包含某某公司石灰岩矿山项目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另查明,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118作出《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原长寿区水务局、原长寿区移民局的职责整合,组建长寿区水利局,作为长寿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长寿区水务局、长寿区移民局。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329日作出《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936),确定长寿区水利局承担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工作等职责。

以上事实,有《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确认函》《批复》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长寿区明月山禁建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及送达材料、《协助调查函》、《回复意见》、《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长寿区水利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长寿区水利局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对此本机关作以下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578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矿石:0.2-0.6/”。由此可知,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229)施行前,对于采矿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产品产量×单价计征。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1312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补偿方案并报原长寿区水务局批准同意,该方案确定某某公司石灰岩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储量×单价计征,该项目储量为219.05万吨,单价按0.2/且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由某某公司、编制机构、主管部门原长寿区水务局共同盖章确认,但编制方案确定的产品产量为事前估算,即按照编制方案的要求某某公司正常从事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活动获取的开产量,而在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某公司由此退出采矿权并注销了矿山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长寿区水利局通过事后追缴的方式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未进一步核实某某公司实际的矿产开采量,直接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前的编制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进行征收,据此作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且欠缺合理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2024116日作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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