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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4〕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8号

日期:2024-07-11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

法定代表人:谭建中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2024117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投诉举报齐全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1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41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核查义务,未联系申请人调查、收集证据,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为由否认申请人的举报,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说理义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缺乏合法性,应当确认违法并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11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何某某向我局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5日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齐全副食超市(以下简称齐全超市)的经营场所现场调查了解申请人投诉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齐全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齐全超市经营场所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油菜蜂蜜待售,其所有食品均在保质期内。现场检查后,齐全超市以申请人仅提供的图片仅有油菜蜂蜜照片及付费金额凭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产品是齐全超市销售为由不认可该消费者的投诉诉求,向我局出具了《拒绝调解说明》,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115日决定终止调解。2024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全超市进行询问调查及相关资料提取;齐全超市曾购进并销售过油菜蜂蜜,并提供了其购销批次油菜蜂蜜的购进单据及《检验报告》,可见齐全超市于2022119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的河春牌油菜蜂蜜销售,其销售的油菜蜂蜜不是申请人所称的2021119日生产的那批。

我局认为,因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立案条件。2024117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我局对齐全超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122日,我局向申请人何某某邮寄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回复》。我局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另我局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局已认真履行职责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遵循了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则,依法作出的回复所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应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9申请人何某某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一份其于20231225日因生活需要在齐全超市处购买了油菜蜂蜜,发现该油菜蜂蜜生产日期为2021119日,保质期24个月,产品在2023118日已经过期,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处,要求被投诉人退款和赔偿,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严格审查食品来源;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情况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给予最高奖励并书面回复;对案件受理、立案、处罚结果、举报奖励等均予以书面回复告知和主动公开。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信中同时提供了三张图片油菜蜂蜜照片2张及付费金额凭据

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112日收悉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115日对齐全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调取了该超市的营业执照、购货单等,营业执照显示该超市经营主体长寿区邻封镇齐全副食超市,未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有油菜蜂蜜售卖。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光容进行询问,经营者提供了供货商长寿区凤城街道游康禾副食店的康禾副食品销货清单河春牌蜂产品成品出厂检验单,证明该超市2022119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的河春牌油菜蜂蜜销售,其销售的油菜蜂蜜不是申请人所称2021119日生产的经营者向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拒绝调解说明一份,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拒绝退款和赔偿诉求。同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长寿市监〔受〕字第20240115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何某某提出的投诉,后因经营者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渝长寿市监〔终〕第20240115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提出的投诉。

2024117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作出案涉《回复》,以未在齐全超市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油菜蜂蜜待销售,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仅有油菜蜂蜜照片及付款金额凭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产品是齐全超市销售。故申请人投诉举报齐全超市销售的油菜蜂蜜超过保质期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给予奖励的情形,故不予奖励。2024122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申请人于2024124日收悉后不服,于202427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职权对齐全超市进行调查,查阅了该超市202111-202312期间的进货单,除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提取的康禾副食品销货清单2022119日)外,未发现该超市购进过油菜蜂蜜,对经营者陈光容制作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康禾副食品销货清单、河春牌蜂产品成品出厂检验单《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拒绝调解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内有关食品问题的投诉举报,具有作出案涉《回复》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112日收到申请人何某某的投诉举报,于2024115日进行调查核实,2024117日经批准后作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奖励结果告知申请人何某某,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何某某称在齐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申请人何某某的投诉举报后,对齐全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与过期食品同款的商品,同时查验了该超市的进货单,显示超市购进同款商品生产日期与申请人所述不符超市经营者对此亦予否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齐全超市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申请人何某某举报的情况未经查证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给予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奖励,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7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投诉举报齐全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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