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区司法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7号

日期:2024-07-11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

法定代表人:谭建中,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2024115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投诉举报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1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41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核查义务,未联系申请人调查、收集证据,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为由否认申请人的举报,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说理义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缺乏合法性,应当确认违法并撤销。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2024112日,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执法人员于2024115日到长寿区长寿湖镇某某副食经营部现场调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经营资质、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据。经查,长寿湖某某经营部办理有营业执照,货架及经营场所内无申请人举报的该款贤哥牌手撕辣片,也未见经营场所有过期食品及过期食品添加剂。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完后,现场对该投诉进行了初次调解,长寿湖某某经营部拒绝调解并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拒绝调解书》。同日,我局对长寿湖某某经营部经营者石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我局认为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长寿湖某某经营部经营场所销售区有过期食品,也未在长寿湖某某经营部经营场所发现有销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贤哥牌手撕辣片,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不能完整反映该过期贤哥手撕辣片是在长寿湖某某经营部处购买。因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立案条件。2024115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我局对长寿湖某某经营部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122日向申请人何某某邮寄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回复》。申请人向我局举报长寿湖某某经营部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我局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另我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局已认真履行职责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遵循了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则,依法作出的回复所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应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9日,申请人何某某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一份,称其于20231225日因生活需要在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水云间店)购买了手撕辣片(调味面制品)”即“贤哥手撕辣片”、面包和东鹏特饮,价值15元。其中,“贤哥手撕辣片”生产日期为2023222日,保质期150天,已于2023722日过期,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处,要求被投诉人退款和赔偿,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严格审查食品来源;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情况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给予最高奖励并书面回复;对案件受理、立案、处罚结果、举报奖励等均予以书面回复告知和主动公开。申请人何某某同时提交了照片三张及微信付款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112日收悉《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115日对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水云间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购货单等营业执照显示该批发部经营主体为长寿湖某某经营部购货单显示2023117日经营部向重庆市易跃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了“贤哥辣么糕大尚面筋101g”(5袋)、“贤哥香片素牛肉面筋60g”(5袋)、“贤哥棒棒素鸡筋60g”(5袋)、“贤哥香辣烤香肠30g”(30个),未在该经营部货架上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贤哥牌手撕辣片”售卖。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石某某进行询问,经营者陈述其经营部未购进贤哥手撕辣片,在20231月后供货商重庆市易跃商贸有限公司未再供货“贤哥”品牌,故该经营部未再购进过“贤哥”牌食品。经营者向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拒绝调解书”一份,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拒绝退款和赔偿诉求。同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长寿市监〔长受〕字第20240115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何某某提出的投诉,后因经营者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渝长寿市监〔长终〕第20240115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提出的投诉。

2024115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作出案涉《回复》,以未在长寿湖某某经营部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贤哥手撕辣片”待销售,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仅有“贤哥手撕辣片”照片及付款金额凭据,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产品是长寿湖某某经营部销售。故申请人投诉举报长寿湖某某经营部销售的“贤哥手撕辣片”超过保质期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给予奖励的情形,故不予奖励。2024122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申请人于2024124日收悉后不服,于202427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职权对长寿湖某某经营部进行调查,查阅了该经营部20231-202312月期间的进货单,未发现该经营部购进过“贤哥手撕辣片”,对经营者石某某制作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邮寄单据、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内有关食品问题的投诉举报,具有作出案涉《回复》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112日收到申请人何某某的投诉举报,于2024115日进行调查核实,经批准后于同日作出《回复》,于2024122日向申请人何某某邮寄送达,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奖励结果告知申请人何某某,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何某某称在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购买到过期食品,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申请人何某某的投诉举报后,对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长寿湖某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未在该经营部货架上发现与过期食品同款的商品,同时查验了该经营部的进货单,未发现该经营部购进过同款商品,经营者对此亦予否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长寿湖某某经营部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申请人何某某举报的情况未经查证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给予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奖励,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5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投诉举报绿优鲜长寿湖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4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