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什么主要变化?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许可实行期限分级激励,A级、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行期限为2年,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为3年。对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免于审批现场核查,按照简易程序实行一表申请、当日审查、即办即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许可3个月内完成监督核查。
2.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
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首次申办许可到期的,且申请岗位、周期、工时类型等内容未超过原许可的;
(2)属于实行信用激励的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的;
(3)行业性集体合同签约企业在行业岗位清单范围内提出申请的。
3.“观察期”制度如何适用呢?
对于申报审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劳动用工轻微违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人力社保部门应采取教育、指导、约谈、普法等柔性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观察期”满,对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4.特殊工时行业专项集体协商对协商代表有什么要求呢?
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开展应按照《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进行。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按照规范程序产生各方协商代表。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5.开展特殊工时制专项行业性集体协商所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通过协商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涵盖特殊工时制的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是特殊工时制专项集体合同,对签约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