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729354M/2021-00167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农发〔2021〕8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4 |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促进我区粮食生产,鼓励实际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现将《2021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重庆市长寿区2021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46号)等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三、 补贴标准和依据
我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统一。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1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它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按照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2021年实际耕地种植面积为基数。补贴标准根据此次市级安排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结合我区一般户耕地面积和种粮大户耕地面积总和,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经测算补贴标准委22.44元/亩。
四、补贴兑付程序
全区于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全区补贴兑付工作,各街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计划好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包括错误信息的修改时间),确保全区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2021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
(一)街镇公示。补贴兑付前,街镇要以村为单位,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街镇、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举报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区级兑付。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在7月2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一卡(折)通”上。
五、相关工作要求
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六、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
李川亮(粮油和农田管理科)
电话:40264562
邮箱:512075898@qq.com
地址:长寿区凤城街道青龙岭2号
区财政局联系人:
远少康(农业科)
电话:40280141
邮箱:1105907343@qq.com
地址:长寿区桃花新城民兴路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