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729354M/2022-00057 | [ 发文字号 ] | 渝农规〔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2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直属有关单位,农机生产及经销企业:
为贯彻落实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安全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产销企业的责任义务
本通知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规申领补贴和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本通知未包含的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书面向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承诺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销售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
(五)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安全培训、操作培训,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调试、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六)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七)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八)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九)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十)对经销商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十一)发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自查自纠,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十二)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行为分类处罚
(一)违规经营行为分类
1.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2.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非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3.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二)违规经营行为处罚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1.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2.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3.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1.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3.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4.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强省际联动处理,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农机产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违规行为查处程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通报。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组织调查或转办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农机产销企业,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的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全流程分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负责处理的违规行为进行全流程分析,形成全流程分析报告。全流程分析重点围绕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认证或采信)、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承诺践诺、机具核实等方面,以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六)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等材料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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