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1-00035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2018〕29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3-01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4 |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范围。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四)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五)符合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分类救助,资源统筹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方式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
(一)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的,按本区出台现行城乡低保审核程序,纳入城乡低保,按A、B、C三类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予以差额救助。
(二)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本区出台现行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根据救助原因不同,给予及时救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四、家庭收入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4. 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7.经区民政局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核定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界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4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的。
6.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人均月支出分别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8.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9.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或家庭消费支出超标的情形。
(三)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必需支出。
1.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需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申请前6个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和个人费用明细结算单,其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
2.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者在校就读证明)以及正式学费发票。
3.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救助程序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按照“申请及初审、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备查”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长寿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诚信承诺书;
(5)刚性支出凭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和个人费用明细结算单、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正式学费发票等费用原件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镇街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符合对应政策的,应及时按照对应政策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三)区民政局备查
公示无异议的,街镇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查,区民政局应组织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要准确界定长期刚性支出范围,将长期刚性支出与一般性支出区别开来,不得将不属于扣减范围的家庭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扣减。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为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协助工作;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确保纳入救助对象信息准确,确保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救助。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没有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救助申请,不得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区民政局将组织人员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加强动态管理
将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内进行动态调整。已经纳入低保的对象,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时段进行复核。纳入其他救助的对象,按照本区现行救助相关文件执行。更要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做到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救助范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申请救助的家庭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信息,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的调查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享受社会救助资格,并纳入社会救助诚信系统。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2.长寿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
3.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4.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5. 长寿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花名册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申请人(户主) |
联系电话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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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业 |
个人年收入 | |||||||||||||
家庭年收入状况 |
合计 |
工资性收入 |
种植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其他收入 |
家庭财产状况 |
存款及证券、债券 (市值) |
住房及门面 (套数、面积) |
机动车辆、船舶及工程机械(台) |
其它财产 | |||||||||
家庭刚性支出类别及金额(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 |
合计 |
重大疾病年支出 |
非义务教育支出年支出 |
其他年支出 | |||||||||||||||
困难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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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有异议 调查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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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 2、其他收入包括土地流转收入等。 3、涉及金额的单位:元。 | |||||||||||||||||||
申请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长寿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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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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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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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
□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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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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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具体情形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镇(街)审核意见 |
□最低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不予救助。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核意见:□纳入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不予救助。理由: 区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指按照城乡低保相关条例确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户主); 2.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相关条例确定; 3.家庭刚性支出指患重病的医疗费用、子女入学费用、意外伤害、突发灾害等; 4.本表一式两份,区民政局和镇(街)各保存一份备档。 |
附件3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本次民主评议于年月日在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人,共对户申请家庭的困难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困难 程度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乡镇(街道)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家庭(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集体评审,作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一、 拟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救助类别 |
给予救助理由 |
二、 拟不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救助类别 |
不予救助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长寿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花名册
乡镇(街)(盖章): 日期:
序号 |
村(居)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救助类型 |
备注 |
备注:救助类型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 |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长民政〔2018〕29号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废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