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4-00044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2024〕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关于成立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的批复
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成立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区司法局《关于同意作为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函》(长司函〔2024〕2号)《关于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设立审查的意见书》(长司函〔202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准予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名称: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
二、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桃兴二路86号附74号3-3,性质是租赁;
三、法定代表人:彭晶;
四、开办资金:叁万元整;
五、业务范围:开展商事领域的争议调解;开展商事领域调解的理论研究;接受法院委派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法律、法规允许的与调解相关的其他业务。
重庆市长寿区枫景民商事调解中心登记成立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接受区司法局(业务主管单位)对你中心在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年度检查、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金融催收类、追收债务类等非调解业务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为我区民商事调解做出积极贡献。
自批复之日起,你单位应及时将登记成立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等相关审批手续报我局备案。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