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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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640/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关于长林罚决字〔202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

日期:2024-10-31

序号

决定文号

案由

执法机关

处罚依据

执法结论

决定日期

执法类别

备注

1

长林罚决字〔202466

蔡某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一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共计81元。

2024/10/28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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