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划、标准。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程。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測,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执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指导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市级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八)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査,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照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生态保护区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落实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合作事务。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区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长寿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