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局发〔202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长寿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长寿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长寿“两地一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市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点支撑引领“两地两区”建设的决定》(长寿委发〔20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是指在本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依托在本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建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
第三条 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加快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承诺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依托单位应成立并运行1年及以上,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
(三)在长建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市场化收入均不低于100万元;依托企业建立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依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技术研发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
(五)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六)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一项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高质量原创性科研成果;
(七)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社会公示等环节,区科技局审核确定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名单并正式发布。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由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 区科技局每两年对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享受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等,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科研平台等,优先推荐核心成员参评各类人才荣誉。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资格,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评估结果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
(二)评估结果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寿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委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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