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53G/2022-00346 | [ 发文字号 ] | 长教工委发〔2022〕34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事业单位(含集团、学校、单位)(下称“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单位内部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师德高、素质强、专业化、创新型的干部教师队伍,为基础教育品质提升行动计划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教育系统内部的调配。
第三条 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委教育工委具体负责全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区委教育工委领导下,立足全区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集中统筹原则
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工作,由区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区委教育工委可根据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结构、工作需要等,优化调整用人计划。
(二)坚持按编定额原则
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严禁超编制、超职数(岗位)进人。
(三)坚持流向管控原则
除经组织任免的干部调动外,区内农村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城区教育事业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确因岗位要求、专业背景等原因不适宜公开选聘或无法公开选聘到合适人选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委教育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委教育工委同意后,采用调动的方式进行。区内城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农村教育事业单位流动的,采用调动的方式进行。
(四)坚持择优选配原则。调动人员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调入单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优先保证学科配套,注重发挥专业特长,保持教育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调入到幼儿园、小学者,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调入到中学、中职学校、区教委直属单位者,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确有特殊情况的,报经区委教育工委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要求。
(五)坚持基本服务期原则
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不能调动,在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能调动。入职时招录(聘)公告有服务年限要求的从其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报经区委教育工委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六)坚持从严管理原则
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必须严把进、出关口,突出事业为上,注重人选质量,严格控制人员调配频次和数量,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暑假期间集中进行,确保全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工作规范有序、精准有效。
第三章 调配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教育集团内部的调配
同一教育集团内部各校区、分园、学校的人员编制、岗位职称等,由教育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同一教育集团内部各校区、分园、学校之间的人员调配,由本集团根据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和教育管理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委教育工委同意后予以实施,不办理人员调配手续,按正常的工作安排和交流轮岗相关政策处理。
第六条 跨教育集团、学校、单位的调配
(一)区内跨教育集团、学校、单位之间调配的人员,要求近3个学年度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优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经区委教育工委认定,因不胜任不适宜现工作岗位需要调离原工作单位者除外。
(二)在我区镇内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教龄3年及以上,可以申请在镇与镇教育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三)公费师范教师在我区镇内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满6年且教龄6年及以上、2020年12月底及以前入职聘用的非公费师范教师在我区镇内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且教龄5年及以上、2021年1月及以后入职聘用的非公费师范教师在我区镇内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教龄3年及以上,可以申请从镇教育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调入城区教育事业单位。
(四)在我区城区同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教龄3年及以上,可以申请在城区同类教育事业单位、同类学段之间调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之间申请调动者,其职数(岗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高学段可以调动到低学段任教,从严控制从低学段调动到高学段任教。
(六)各城区教育事业单位之间、各农村教育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须有组织核实的正当调动理由。
(七)城区教育事业单位往农村教育事业单位调动,平坝地区教育事业单位往边远地区(限洪湖、万顺、海棠、云集镇内教育事业单位及葛兰镇中心校大坝教学点、石堰镇中心校义和教学点、龙河镇中心校乐温教学点)教育事业单位调动,边远地区教育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经组织任免的干部调配
经区委、区政府、区委教育工委任免的干部,需要变动人事关系的采取调动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长寿中学、实验一小、示范幼儿园调任教师
支持长寿中学、实验一小、示范幼儿园在全区范围内,根据其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和教育管理的需要提出教师调任计划,报区委教育工委同意后,采取调动的方式进人。调任教师原则上为以下几类人员:
(一)现任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校长、教学名师)。
(二)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特级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部级现场赛课和现场教学技能大赛的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市级现场赛课和现场教学技能大赛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区级现场赛课和现场教学技能大赛的一等奖(限前3名)及以上获得者。
(四)其他经区委教育工委认定的学科建设急需紧缺的教师。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九条 公开选聘程序
因工作需要面向区内教育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统一由区人力社保局集中组织开展。一般按照区教委向各教育事业单位征集公开选聘需求、区教委制订公开选聘计划、区委教育工委审议、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公开选聘计划、区委教育工委申请用编、区委编办复核、区委编委领导审签、制发公开选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选择确认岗位、考察、公示、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调动程序
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含经组织任免的干部调动),原则上由区教委集中组织开展。一般按照各教育事业单位党组织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教委初核、区委教育工委审议、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委教育工委申请用编、区委编办复核、区委编委领导审签、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区内各教育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违规调入工作人员。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人员限期清退。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坚持原则,不说情,不打招呼,不搞特殊化。调配工作人员时,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发现存在相关情形的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区委教育工委和各教育事业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委教育工委每年定期向区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配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集团”,是指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要求,以区优质学校为基础,由相关校区、分园、学校组成,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来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教育共同体。各组成教育集团的校区、分园、学校,由区委教育工委另文确定。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各级各类学校提供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和教育管理服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部调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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