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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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72T/2020-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0-11-26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2.《重庆市港口条例》

1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5.《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规章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3.《汽车站管理规定》

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6.《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17.《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9.《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5.《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8.《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违法事实成立的,决定立案调查。

(二)调查

立案后,立即组织调查,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案情调查清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审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出具书面《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提交法规科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四)告知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先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决定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 送达

1.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所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4.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八)处罚执行

1.自觉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2.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决定撤销立案的;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6.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联系方式: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3-40661550;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行政中心联建楼111室。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法规科;联系电话:023-40244968,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1

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2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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