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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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290/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长经信当罚〔2024〕5号

日期:2024-05-31
序号 决定文号 案由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处罚依据 执法结论 决定日期 执法类别 备注
1 长经信当罚〔2024〕5号 经查,长寿区伟创餐饮店在厨房内同时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寿区伟创餐饮店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 2024年5月29日 燃气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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