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21J/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305804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305804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傅某某,驾驶证号510221********6119,车牌无。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18日18时09分,在长寿区河泉南路5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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