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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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7500956438/2023-004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85168号

日期:2023-10-24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85168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陈某,驾驶证号500221********2417,车牌渝AD***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6月19日09时58分,在国道243普子到梓潼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6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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