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7500956438/2023-004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79580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79580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驾驶证号410901********233X,车牌豫JF***4。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6月25日22时13分,在长寿区化中大道北(晏家)转盘至中心转盘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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