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7500956438/2023-004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4 |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74883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274883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付某,驾驶证号500236********1831,车牌渝A1***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3月07日14时42分,在G243长寿区建新路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6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