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央、市政府、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长寿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六方面内容。长寿区人民政府网站(www.cqcs.gov.cn)可查阅本报告。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长寿区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民兴路103号,邮编:401220,电话:40255300,兼传真)。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长寿区财政局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0〕75号)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决算、财政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政落实“六保”任务、财政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拓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信息公开的影响力,规范政务公开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和成效
1.基本情况:2020年,我局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全区财政工作实际,通过长寿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财政政策和财政数据,全面推进财政预决算、政府债券信息、专项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财政政策、管理制度、行业动态、预决算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使政务信息公开更加及时、公开、透明。
长寿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形式:
一般信息公开:长寿区人民政府网;
采购信息公开: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主要工作成效。一是抓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在长寿区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了2020年政府预算、2019年政府决算,对全区各部门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公开,公开率100%,并由归口科室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了及时、完整、真实、细化。二是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契机,大力推行严格遵循“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除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外全面公开,稳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三是抓好政府采购政务公开等热点难点问题公开,通过多渠道公开政府采购的项目情况,使采购工作更加体现公平、公正、有效,树立阳光采购的良好形象,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的财政重点热点问题。
(二)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根据区政府办相关通知和会议精神,按照区政府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主要任务分解到责任科室,并督促抓好落实。
1.抓好推进预决算公开。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重庆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区本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2020年通过区政府网站对外公开了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长寿区财政预算、2019年度长寿区财政决算、2020年每月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2.推进财政资金公开。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契机,大力推行严格遵循“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除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外全面公开,稳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3.推进政府采购公开。持续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在网上进行采购招标和结果公开,2020年共进行了6项采购相关行政处罚已全部在网上进行公开,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4、推进财政工作动态公开。2020年开始,在区政府网站专栏对财政工作动态进行公开,增加了财政工作信息透明度。
(三)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牵头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联络员。从制度上加强了责任制的落实和“三审三校”制度,确保制度执行、责任到人、避免工作失误。
2.持续加强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财政各方面情况的公开力度,并开展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的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开展多次专题会议加深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2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 |
0 |
1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0 |
6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经过一年的努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政务公开质效有待增强,局机关公开的文件数量还不够多,公开的广度还不够大。
针对以上问题,在2021年我们将按照《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配强配优专业人员及设备,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努力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更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