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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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3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公告表示,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该政策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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