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公告表示,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该政策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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