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表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该项政策进一步宽松了服务业发展环境,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呼吁和关切的具体体现,是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注重实效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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