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此次新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覆盖我市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于助推我市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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