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52 | [ 发文字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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