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渝财规〔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1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规〔20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农林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强化部门协作,提升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联动机制
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农用地占用、损毁污染等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各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应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涉税数据共享
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改变原占地用途、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土地复垦等信息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规定定期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二)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三)耕地损毁信息由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后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四)土壤污染信息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委按规定认定后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五)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按需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
三、涉税复核机制
(一)数据复核职责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二)提请复核条件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三)数据复核工作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提请复核,在提请复核时应当列明复核事由相关内容,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是履行税法赋予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部门协作更加紧密顺畅、征管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服务工作更加精准到位,切实提升税收协作共治水平。
(二)加强税源控管。各区县税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围绕政策会商、纳税人识别、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税收风险防范化解等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长效协作和源头管控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区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涉密信息保密工作。获取的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收风险防控、耕地保护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规〔2020〕2号)全文同步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