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7 |
长寿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三、办事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具体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302办公室会管采购科(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民兴路103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023-40241879
四、投诉方式
书面形式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义务:1.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2.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六、申请条件
(一)受理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七、申报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书
八、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 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提交或“渝快办”或邮寄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会管采购科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审查。 |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注: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审查 |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会管采购科 |
一、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 |
决定 |
包含审查过程在内,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会管采购科报局领导审批 |
根据案件调查和集体讨论情况,报局领导同意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
一、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五)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三、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送达 |
决定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会管采购科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专属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