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6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长财会监督〔2024〕2号)
采购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飞
通讯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
项目经办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5826408617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荣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余老师
联系电话:15223210023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36号韵叶花园4幢26-3
2024年9月6日,我单位收到对“长寿区公交人脸识别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的举报,我局对该举报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长寿区公交人脸识别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SQ24C00045),中标(成交)金额为3432870.00元。中标成交商为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本项目第四篇第三条第三项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服务能力“投标人具备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证书得2分”及评审标准中商务服务部分服务业绩“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软件(或系统)开发或软硬件集成实施类或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类业绩,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每提供一个得一分,最多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项目团队成员说明“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2024.2至6月)连续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要求变相限制供应商的成立年限,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处理决定:
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评审标准中“具有软件(或系统)开发或软硬件集成实施类或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类业绩,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每提供一个得一分,最多得2分及投标人具备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证书得2分”违反了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2024.2至6月)连续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五条,“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
综上所述,采购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