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3-00026 | [ 发文字号 ] | 长财会〔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4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有关要求,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23〕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交财政局303办公室。
二、完成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总结报告
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原则,完成2022年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公司发展情况及现存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要求在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前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2022年年度总结报告纸质件交财政局303办公室,总结报告电子档发送到电子邮箱867369081@qq.com。
联系人:钟老师,联系电话:40232450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23〕7号)
2.公司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模板)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